河池一屋主签9年租房合同19个月后反悔

导语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,双方签收调解书时,真诚地对法官表示谢意。

  刘某与李某签订《租房合同》,刘某将其合法拥有的一栋楼房(两层)整体出租给李某经营旅馆业。双方约定:租期为9年,从2011年12月16日算起;月租金1500元,按季度支付;李某可将租房转租他人;李某支付押金2000元,租期届满后如数退回。合同签订当天,李某即交纳押金2000元及租金4500元。之后,李某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。2012年4月16日,李某向刘某交纳租金4500元;今年6月20日,李某交纳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租金1.65万元。

  今年7月10日,刘某通过邮局向李某邮寄《解除租房合同通知书》。7月12日,李某通过银行向刘某缴纳2013年5月17日至8月16日的房租,但刘某拒收。9月30日,刘某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租房合同》。

  案件受理后,法官了解到,刘某认为当初签订《租房合同》租期太久,租金是固定的,且准许李某将门面转租,其仅收取李某月租金1500元;现李某将其两个门面出租,每个门面月租金为2000元,刘某觉得自己“亏大了”,遂以李某不按时向其交纳租金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《租房合同》收回房屋,并同意补偿李某5万元。

  李某则认为,当初刘某自愿签订租房合同,其考虑到能长期租用房屋,才投入大量资金装修租房经营旅馆,如今合同才履行了一年多,其不同意解除合同。如果刘某要解除《租房合同》,应补偿其装修损失及预期经营利润损失共计25万元。

 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,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,但未果。在开庭审理时,法官再次进行调解工作,仍未果。法官并未放弃,在开庭后多次耐心进行劝说,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双方自愿解除《租房合同》,刘某自愿补偿李某12万元,并退还押金2000元,李某于2014年1月16日前将出租房屋退还刘某,并支付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的租金10500元。

关注更新
返回本地宝首页

热点推荐

最新阅读

反馈